2022年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各地有哪些不同?
2022年5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2022年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正式拉开了帷幕。截至8月,已有10余个省、自治区发布了监督评价工作的相关安排,本专题就来盘点一下。
采购代理机构

2022年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各地有哪些不同?

2022年5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2022年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正式拉开了帷幕。截至8月,已有10余个省、自治区发布了监督评价工作的相关安排,本专题就来盘点一下。

《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现就开展2022 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对2022 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暂不作统一要求,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开展。采用统一组织或者自行评价两种方式开展评价工作的地区,应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遵守工作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代理机构评价工作按此前标准开展,被检查单位及其他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价结果应及时汇总并报送财政部。

请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相关工作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监督裁决处杨敏

联系电话:010-68552173

财政部

2022年5月25日

河北:2021年投诉举报涉及的代理机构应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该财政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文件及河北省实际,各地市财政部门从本地区执业的代理机构中以“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其中2021年投诉举报涉及的代理机构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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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分七个阶段开展2022年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22〕26号)。

《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句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分别进行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通知》规定共分为七个阶段,具体为:确定被检查单位阶段(2022年7月15日至7月21日);材料报送阶段(2022年7月22日至8月2日);书面审查阶段(2022年8月3日至8月28日);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2年8月29日至9月18日);督导抽查阶段(2022年9月19日至10月2日);处理处罚阶段(2022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汇总报告阶段(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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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将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进行抽查

江苏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2〕54号)。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建立工作机制,确保监督检查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评价工作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设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安排,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地区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指导,按时完整报送监督检查评价报告,确保监督检查评价工作顺利完成。省财政厅将视各地监督检查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对监督检查不严、标准不高、监督检查走过场的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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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各市财政部门10月10日前汇总、报送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从住所在辖区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抽取比例不低于25%,抽取数量不少于3家;抽取检查范围内的代理机构数在3家(含)以内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2021年代理住所地政府采购项目数不足5个的代理机构和2021年已接受监督检查的代理机构不在本次抽取检查范围内。

《通知》强调,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于2022年6月30日前汇总本地区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和评价名单,于10月10日前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及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汇总表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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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将加强对监督评价工作的督查指导

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2〕13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2022年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由各市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业务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对组织形式及检查方式暂不作统一要求。

《通知》强调,开展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是依法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省财政厅将加强对监督评价工作的督查指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将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及监督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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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开展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向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对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暂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开展,如财政部有新的要求将另行通知。各地开展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工作时,应按2021年确定的标准进行监督评价。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价结果请于11月15日前及时汇总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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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必要时可以增加被检查评价单位项目数量

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2〕91号)。

《通知》明确,监督评价分为检查、评价两项工作,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四川省财政厅随机确定,原则上每家被检查评价单位确定5个项目,必要时可以增加项目数量。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等环节。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质疑投诉处理情况、人员职业素质等,社会代理机构的登记情况、场所情况、经营情况、风险防控情况、业绩情况、人员和培训情况、管理制度、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失信和处理处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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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022年代理机构监督内容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等10方面

陕西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监督评价内容,监督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督工作,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方面。本次评价工作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成长型),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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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各级财政部门可针对2021年代理业务较多的机构进行重点筛查

甘肃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评价工作采取被检查单位及其他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省本级抽取代理机构数量不少于20家,市(州)不少于10家,县(区)不少于5家,不足5家的,全部纳入监督评价,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此外,各级财政部门可针对2021年代理业务较多的机构进行重点筛查。本次监督评价工作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种类型进行分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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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布102家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名单

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2022年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由青海省财政厅从已在该省登记备案的正式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按抽取比率确定检查数量与名单。各市(州)财政部门在确定名额内,统筹分解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行委)检查数量。各级财政部门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不少于5个。青海省本次随机抽取102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具体名额为:省本级及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各13家,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各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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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云平台针对性开展代理机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2〕770号)。

《通知》强调,各盟市财政局要加大政府采购电子化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关功能,运用全区统一代理机构库,查看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查看信息完备性、正确性;在线监督预警,进行事前控制和预警;大数据分析进行业务巡检,查看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查看项目具体情况,针对性开展事中、事后监督;行政裁决电子化,查看代理机构涉及的投诉信息,查看投诉具体情况,针对性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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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2022年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相关通知方案发布后本专题将第一时间添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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